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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之機關代表僅法務部及教育部,為配合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總統
    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九案:評估少年輔育院
    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決議「調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
    」,爰就委員組成部分,納入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其
    中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代表以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為主。目前
    本委員會委員聘任流程為教育部函請法務部推薦名單後,由教育部遴派(聘)兼
    之,爰刪除法務部部長遴派(聘)兼之規定。另為使委員組成符合性別比例,爰
    增訂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為落實委員協助推動矯正教育相關工作,並落實委員會督導功能,將第三項委員
    聘期修正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