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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23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規定,技術遵循規範之評鑑基礎,以
    現地評鑑前已有效施行之法律為基準,本次修正條文定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
    二項。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本次修正條文範圍甚大,涉及公部門之機關部會及私部門之配合執行層面甚廣,更有
相當多之授權法規須訂定,爰規定六個月之籌備期間,俾各相關機關部會因應,以利
法制之推行,另因此次為全文修正,故訂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條文範圍甚大,涉及公部門之機關部會及私部門之配合執行層面甚廣,
    更有相當多之授權法規須訂定,爰規定六個月之籌備期間,俾各相關機關部會因
    應,以利法制之推行,另因此次為全文修正,故訂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爰予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本案為全案修正,並有自公布後施行之必要,爰將第一項酌作修正,第二項予以
    刪除。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本法係屬新創立法且涉及諸多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及主管機關配合防制洗錢之行政措
施,為使相關機構有充分準備期間,並對本法實施大眾教育宣傳,以共同防制洗錢,
爰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