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至本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針對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假釋及赦免者,將監獄應提供之文件、資料,分款明列,爰予修正。監獄現 行係提供「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建議」,爰依實務運作將「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處遇建議書」修正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建議」臚列於第三款。 現行條文之「直接間接調查表」,併入第七款之「相關調查文件」。另現行條文 有關「鑑定」資料,因非所有個案均有該資料,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