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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辦理評估之參酌事項,分款明列,並將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及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採取處遇之相關文件、資料,納入提供評估所需資料。又考量加害人均非有
    婚姻關係,爰其再犯危險評估,除婚姻關係互動外,納入親密關係伴侶互動,以
    符實務運作需要,爰移列至第一項,並予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係為作成加害人處遇建議之基準,爰移列至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