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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時間進行聘任,故自發布之日後六個月
    施行。
三、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以新訂案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