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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另配合本法條次變更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用語,修正第一項規定
    。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之少年,經評估認
    有接受特殊處遇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相關資料予少年保
    護官參考,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