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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針對未入監之加害人,於第一項定明
    個案資料建立之規定。
三、配合第八條、第十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針對入監、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或感化教
    育機關加害人,於第二項定明個案銜接社區處遇之規定,並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用語酌修文字。
四、配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酌修第四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