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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一、鑒於近來混合式新興毒品多以毒品咖啡包之形式在市場上流通,且混合多種毒品
    導致致死率極高,此類毒品咖啡包內毒品含量甚低,然查獲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動
    輒上千上萬包,雖有現行之採驗方式,但無統一之採驗基準,倘每包均進行採驗
    ,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費用,以淨重方式計算,如須將內容物集中計算,仍
    耗時費力,且有風險。故為鼓勵檢舉與查緝前開新興毒品,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改以包(瓶)數為計算獎金基準並簡化計算方式,以期符合查緝實務運作
    所需及便捷獎金核算之方式,俾利加速審核及核發獎金之速度,並避免新興毒品
    在年輕族群之間擴散,其餘各款未修正。至若查獲毒品非以包(瓶)為少量包裝
    者,例如以桶、袋包裝,應回歸本辦法以純質淨重作為計算基準,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鑒於近來超大型走私或製造毒品相關案件有增加趨勢,而獎金發放之最高緝獲
      量基準仍限於二百公斤以上,有檢討其合理性之必要,且為進一步鼓勵少量毒
      品相關案件之檢舉,以達成溯源斷根之目標,爰修正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別增
      列經查獲重量為五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之第二級毒品、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
      克之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案件,亦得分別請領新臺幣五千元、二千五百元及一
      千五百元獎金,並將經查獲重量為五百公斤以上之第二級與第三級毒品,分別
      提高其獎金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及五百萬元;經查獲重量為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
      滿五百公斤及五百公斤以上之第四級毒品,分別提高其獎金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及四百萬元。
(二)又目前新興毒品氾濫,多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加工改
      製之成品等各類混合式毒品,並以飲料、咖啡包或食品(如軟糖)等不同形式
      販售,經查獲後,因其純質淨重相當低,依現行規定不易達到領取獎金之基準
      ,爰為鼓勵檢舉與查緝前開新興毒品,達成溯源斷根之目標,增訂第五款,明
      定經查獲之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成品者,以淨重計算不
      同額度之獎金。惟不包括半成品者。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考量現行第三項規定之「犯罪行為人」內涵未盡明確,屢屢造成查緝機關請領獎
    金時,將不具共同正犯或共犯關係,僅因在同一案件中查獲數名被告,即依本項
    規定提出申請,致生機關審核之困擾;又毒品溯源斷根為當前緝毒之重要政策,
    於溯源成功且同時緝獲毒品來源者時,因彼此間無共同正犯或共犯關係,而無法
    額外增加得請領之獎金,有欠周妥,爰為達規範明確及有效鼓勵追查共同正犯、
    共犯或毒品來源者,將本項之「犯罪行為人」修正擴大為「共同正犯、共犯或毒
    品來源者」,並提高獎金額度,以收全面查緝毒品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