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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鑒於依本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新增發給各類獎金所需之經費,尚須額外編
列預算支應,爰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六條及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修正條
文則自發布日施行,並整併現行條文但書列為第二項,現行條文本文則列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