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依本次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新增發給各類獎金所需之經費,尚須額外編 列預算支應,爰明定本次修正之第六條及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修正條 文則自發布日施行,並整併現行條文但書列為第二項,現行條文本文則列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