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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1-1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為避免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就請領獎金之新舊法依據有所爭議,爰明定本辦法修
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原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本次修正條文所提高之獎勵額度造成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明定本次修正施行
    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