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就請領獎金之新舊法依據有所爭議,爰明定本辦法修 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原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本次修正條文所提高之獎勵額度造成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明定本次修正施行 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