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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一、第一項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說明四。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