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加強緝毒機關間之情資整合及聯繫協調工作,並達溯源斷根之緝毒目標,爰修
正第二項規定,除依第一項規定給予查緝毒品人員之查獲獎金外,針對經由境外
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提高查獲獎金之額度至百分之六十。
三、各緝毒單位立案蒐證中之重大毒品案件,為避免各緝毒單位怠於與其他緝毒機關
協調,致影響情資整合,且貽誤緝獲契機或影響整體查緝績效,實有必要由臺灣
高等檢察署依相關規定或計畫統籌管制,例如依法務部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核定臺灣高等檢察署訂定「全面清查重大毒品案件實施計畫」,各緝毒單位須提
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列管,落實前開計畫之通報機制;又為避免查緝毒品人員查獲
毒品後,知悉有可向上溯源之情資,卻消極查緝或隱瞞情資等怠惰不進行溯源、
擅自發布新聞或其他妨害案件溯源等情事,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視其
情節,酌減獎金或完全不予發給獎金,以符獎懲併行之精神,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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