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毒品等相關物品之保管成本及風險,除行政院得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 管外,亦可統合相關機關資源提供協助;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 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各機關自應於其 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提供檢驗、保管及處理上開毒品等物之必要協助,爰修正本條 ,以因應毒品等檢驗、保管及處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