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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經查獲無正理由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等,為
配合該條例之體例,爰酌修文字,以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