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新增無戶籍者之資料應提供予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二、第二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利將本國人或 非本國人之資訊都納入。
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入監執行者,由矯正機關協助將相關檔案資料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三、規範矯正機關應提供之檔案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