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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一、第一項新增無戶籍者之資料應提供予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二、第二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為「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利將本國人或
    非本國人之資訊都納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入監執行者,由矯正機關協助將相關檔案資料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三、規範矯正機關應提供之檔案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