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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新增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係以新訂案方式處理,現行第二項刪除,並配
合本條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定明本辦法施行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