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7:1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考量受輔導教育之受保護管束人,以滿十八歲者居多,爰調整檢察機關之觀護人和法
院之少年保護官之順序。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犯罪行為人」修改為「行為人」。
三、配合本條例文字,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改為「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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