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7:0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文字,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改為「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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