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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轉介調解案件獎勵標準,由現行「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三十件以上者,法務部
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修正為「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
六十件以上者,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以應事實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