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之處遇,固各有其特性,但亦有通用之處,關於受戒治人戒護、作業、教化 、給養、衛生及醫治、接見及通信、保管、賞罰及賠償、釋放及保護、死亡等事項, 為避免重複規定及掛一漏萬,爰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之事項,準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