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矯正機關之處遇,固各有其特性,但亦有通用之處,關於受戒治人戒護、作業、教化
、給養、衛生及醫治、接見及通信、保管、賞罰及賠償、釋放及保護、死亡等事項,
為避免重複規定及掛一漏萬,爰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之事項,準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