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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 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為 明確化國防部督導、視察所屬軍事戒治所業務之權責,爰予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明定法務部為戒治所之督導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