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四條有關強制戒治之執行,得經裁定免除執行 徒刑或管訓處分之規定刪除,本條亦無保留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 強制戒治之執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認為無執行刑或管訓處分之必要者,得聲 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免其刑或管訓處分之執行。」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