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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9 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四條有關強制戒治之執行,得經裁定免除執行
    徒刑或管訓處分之規定刪除,本條亦無保留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
強制戒治之執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認為無執行刑或管訓處分之必要者,得聲
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免其刑或管訓處分之執行。」爰設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