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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6 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延長戒治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
    除。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戒治處遇屆滿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顯示戒治成效不佳,有延長戒
    治期間之必要,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在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庭)裁定免予繼續戒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