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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4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有關戒治費用之收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已定有明文,亦即戒
    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
    人不支付該項費用時,由戒治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二、戒治費用,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