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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3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明定遇有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戒治所之因應措施。 二、對戒治處分執行尚未期滿而暫行釋放之受戒治人,應如何處置,宜有所明文,爰 設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