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3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明定遇有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戒治所之因應措施。
二、對戒治處分執行尚未期滿而暫行釋放之受戒治人,應如何處置,宜有所明文,爰
    設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