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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1 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第二項序言但書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修第二款文
    字,以符法制用字。
三、限制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涉及受戒治人之重大權益事項,爰增列第三項
    授權訂定限制辦法之法源依據,以保障收容人人權。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戒治所對外界送入之必需物品,得就其種類及數量加以限制,俾利管理。
二、為防止弊端,爰參考日、韓、英、法等國立法例,明定禁止送入飲食,惟配合我
    國民俗國情,例外允許得於特定紀念日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