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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7 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戒治處遇成效之評估,涉及受戒治人之重大權益事項,爰增列授權訂定評估辦法之法
源依據,以保障收容人人權。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有關各階段之處遇成效應予評估,以作為停止戒治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