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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4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受戒治人因受毒品之長期危害,家庭及社會關係日益疏離,頓失情感性支持力量,使
其一般性之社會適應遭遇困難,為使其出所後能順利回歸家庭與社會,本期將以重建
人際關係,增強其解決問題能力為主要目標,期使受戒治人能藉由人際網路之支持力
量,使生活邁入正軌,遠離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