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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2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吸毒犯由於長期吸食毒品,生理機能大受影響,戒治第一步,即在培養受戒治人之體
力及毅力,增進其身心健康,故本期將實施體能訓練、勞動服務及運動,使受戒治人
體驗健康之生活型態,培養其體力及毅力,增進其戒毒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