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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2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按觀察、勒戒處分之性質,係屬刑法第八十八條之禁戒處分而為保安處分之一種。為
使本條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之適用順序,得有明確依據,爰明定本條例應優先於保安
處分執行法適用,本條例未規定者,始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