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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4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一、有關勒戒費用之收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已定有明文。亦即由勒戒
    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
    不支付該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勒戒處所設有保管金制度者,勒戒費用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俾
    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