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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1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勒戒處所對外界送入必需物品,得就種類及數量加以限制,俾利管理。此外,為澈底
斷絕任何送入毒品之管道,爰於但書明定觀察、勒戒期間禁止送入任何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