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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6 條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
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在
內。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