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