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在 內,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及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