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九條及第十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準用第七條第 三項規定,亦即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 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