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1 條
民國 77 年 04 月 20 日
配合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九條及第十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準用第七條第
三項規定,亦即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
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