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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7 條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一、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規定。 二、最後審理事實之軍事審判機關,如有整編裁撤或駐守外島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形, 處理上即有困難,故設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