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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參照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占且
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