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 蔣公奉厝大典之日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故以此日為減刑日期 之基準。 二、按所犯之罪將減刑標準分為甲、乙兩類,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均相同外,甲類係 將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餘減三分之一,乙類係將無期徒刑減為十年,餘減二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