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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 條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一、總統 蔣公奉厝大典之日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故以此日為減刑日期
    之基準。
二、按所犯之罪將減刑標準分為甲、乙兩類,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均相同外,甲類係
    將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餘減三分之一,乙類係將無期徒刑減為十年,餘減二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