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5 條
民國 60 年 09 月 07 日
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主刑既可減少,從刑自應比照減刑標準為之。又已經服刑
期滿之人,當亦應比照減刑,用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