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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5 條
民國 60 年 09 月 07 日
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主刑既可減少,從刑自應比照減刑標準為之。又已經服刑 期滿之人,當亦應比照減刑,用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