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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0 條
民國 60 年 09 月 07 日
本條原則上規定已執行之刑期或金額算入減刑後之刑期或金額,惟已執行之刑期或罰
金金額超過減刑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時,其超過部分則規定不得算入,以免發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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