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因現行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無法於到場後立即採驗,仍須於通知四小時 後才能接受採驗尿液,且於該四小時期間內受檢人可能行蹤不明,難以確認受 檢人能依時接受採驗尿液,爰為達不定期檢驗之目的,修正第一項規定,刪除 「應於四小時前通知受檢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