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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將第一項之「在監(院、所)檢驗」修正為「 在監(院、所、校)檢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