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將原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衛生處、藥政處、藥物食品檢驗局、管制藥品管理局等四個機關單位組織整 併,爰將第二項關於檢驗涉及刑事案件得送請辦理之機關,由現行之行政院衛生 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