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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將原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衛生處、藥政處、藥物食品檢驗局、管制藥品管理局等四個機關單位組織整
    併,爰將第二項關於檢驗涉及刑事案件得送請辦理之機關,由現行之行政院衛生
    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