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組織與金權掛鉤、貪污牽扯,偶有因不肖公務員積極行為予以包庇所致,甚 或藉資壯大,故有必要對此類包庇之公務員,處以較重之刑。 二、參考立法例: (一)公務員: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