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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9 條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一、犯罪組織與金權掛鉤、貪污牽扯,偶有因不肖公務員積極行為予以包庇所致,甚
    或藉資壯大,故有必要對此類包庇之公務員,處以較重之刑。
二、參考立法例:
(一)公務員: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