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資助該犯罪組織者,若其資助情形已達共同正犯之程度時,應依共 同正犯之規定處罰,若是幫助者,則依刑法幫助犯之規定處理,刑法中已有明確完整 之規定。惟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僅為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不足以嚇阻資助 犯罪組織者;且為確實消弭犯罪組織之資金來源,並避免官商勾結等弊端,爰訂定對 資助犯罪組織之非犯罪組織成員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