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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6 條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資助該犯罪組織者,若其資助情形已達共同正犯之程度時,應依共
同正犯之規定處罰,若是幫助者,則依刑法幫助犯之規定處理,刑法中已有明確完整
之規定。惟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僅為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不足以嚇阻資助
犯罪組織者;且為確實消弭犯罪組織之資金來源,並避免官商勾結等弊端,爰訂定對
資助犯罪組織之非犯罪組織成員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