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8 條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 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