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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8 條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
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