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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7 條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關於競合之規定。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為解決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競合時(如本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與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如何適用之爭議,有必要明定本條例優先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