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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4 條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為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必須追究推薦犯罪組織成員參選之政黨之責任,
處以高額之罰鍰,若犯罪人為不分區代表,缺額不得遞補。此種加強政黨對其所提名
之候選人或當選之民意代表之責任,使政黨有所警惕之規定,本宜於「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中明定,惟為防黑道參選,理應加重政黨之連帶責任,始能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