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犯罪組織成員藉由參選漂白,必須追究推薦犯罪組織成員參選之政黨之責任, 處以高額之罰鍰,若犯罪人為不分區代表,缺額不得遞補。此種加強政黨對其所提名 之候選人或當選之民意代表之責任,使政黨有所警惕之規定,本宜於「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中明定,惟為防黑道參選,理應加重政黨之連帶責任,始能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