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原條文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 員候選人,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 人。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